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办法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01日 颁布时间:2003年09月26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保护环境、有效监督和合理利用能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编制节能规划,把节能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并制定节能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行多能互补,提倡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倡导节能新风尚。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耗能产业向高附加值、深加工发展,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计划地进行结构调整、促使其加快技术改造,降耗增效。 禁止新建和扩建国家名录公布的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其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应当按照项目性质和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建成后,验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条 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阶段性的能耗达标管理,并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耗和利用状况统计工作,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主要 |